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岳阳鑫特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岳阳鑫特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78000元。 二、驳回原告岳阳鑫特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款,限被告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履行(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127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被告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