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新金泉节能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精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新疆新金泉节能制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4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新疆新金泉节能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828元(利息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另计; 三、驳回原告新疆新金泉节能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5元,由原告新疆新金泉节能制品有限公司承担308.5元,由被告***承担1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