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程建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之间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9.45‰计算,2019年6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率9.45‰、加罚50%罚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及配偶程红英对担保的500000元主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及配偶葛彩萍对担保的1000000元主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及配偶冯永森对担保的200000元主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西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程建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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