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东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城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东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7952元。 二、驳回陕西东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汉中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9元,由被告承担4533元,原告承担756元。 案件反诉受理费42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