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蓥市矾厂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蓥市矾厂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78,427元及利息(其中300,000元,从2014年10月22日起,200,000元,从2015年1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1,478,427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06元,由被告华蓥市矾厂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