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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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永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488970.6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起以借款149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利息自2018年6月27日起以借款1488970.69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临沂永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动产抵押清单》及《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抵押物为准)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300万元限额内,对借款人民币1488970.69元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01元,由被告***、***、***、***、***、临沂永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