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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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7199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依(任城联社柳行信用社)个借字(2016)年第00162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济宁市房他证字第××号《他项权证书》项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财产以847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