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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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苏中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贷款本金4380789元、利息795708.95元(截至2017年10月18日),合计5176497.95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中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480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636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