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罗甸玉都北殿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航耀华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05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05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航耀华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货款1688488.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688488.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航耀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45元,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9000元,由上诉人江苏润扬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