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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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07662.5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6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7277元,被告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3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