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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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本金人民币43220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时间自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 二、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原告提交齐办证所需资料之日起90日内为原告***、***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并向原告交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