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诺高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宇货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诺高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19816.35元; 二、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诺高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7479.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9541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9958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08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5573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0084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6664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45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逾期付款利息总额以919816.35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诺高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12.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12.12元(原告东莞市诺高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诺高汽车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90.91元,由被告广东劲达制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2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