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科益盛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科怡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科益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科怡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200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17年5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1.67元,保全费1706元,合计4467.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