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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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归还理赔款41628.2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保险费541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如下:以47040.29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05.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3.16元,被告***承担10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