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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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德阅金法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德阅金法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本金28700元、利息651.59元,共计29351.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德阅金法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12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的利息8747元(按年利率12%计算)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