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80000元(月利率1%,自2014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日,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其余利息自2020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680000元(月利率1%,自2014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日); 四、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五、驳回上诉人***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预交),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2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