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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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保德县通达运输队 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害及车损12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害及车损23440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6元,减半收取3323元,由被告***负担2194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11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