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8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租赁费355,500元,并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承担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因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32元,减半收取3,316元,诉前保全费2,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5元,合计18,879元,由上诉人新疆鑫兴达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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