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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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潮阳第四建筑总公司 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017.50元; 二、限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已结清货款部分的逾期支付违约金104288.18元; 三、限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第一判项中尚未结清货款的逾期支付违约金(截至2018年10月10日已产生的违约金56257.52元,加上以466017.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466017.50元); 四、限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五、限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险费466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6.15元,保全费3852.81元,共计9108.96元(原告东莞市建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