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6执20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984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春、潘俊华律师,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20556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给原告***;二、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0元;三、原告***在本案全部债务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XXX房(权属证号为粤2016顺德区不动产权第11××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顺位以登记为准);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13398.5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向有关金融、保险、证券、网络支付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投保的有一份保单(保单号:P0XXX03),但因保险期限尚未届满,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提出续冻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查明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账户77×××19内有银行存款3578.86元(已扣划并缴纳部分执行费),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12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提出续冻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查明被执行人***在沪市A股市场有证券(账户A72×××16、代码603313、数量210),申请执行人认为目前市场价值不大,同意暂不进行处置(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提出续冻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陈村镇合成社区XXXXX房不动产(产权证号:11××00),但已在(2021)粤0606执2521号案评估拍卖中,待处置后统一处理(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城区XXXX号房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同房权证城字第××号),申请执行人认为其对万科XXX房具有抵押优先权,本案可暂不对惠民里小区XXXX号房进行处置(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29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提出续冻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A×××××号汽车一辆,但已被多案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同意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 三、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3578.86元(部分执行费),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71249.36元(含未缴纳部分执行费1633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6执200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南华 审判员李华江 审判员叶锐杰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磊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