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 青岛顺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顺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煤款815269.53元。 驳回原告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0元,由原告山西地方铁路集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负担537元,被告青岛顺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119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