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2768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为:以货款金额62768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25%的4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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