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市珩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烟台耀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一被告龙口市珩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5000元,利息183892.13元,本息合计5178892.13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算方式计算); 二、被告烟台耀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龙口市珩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烟台耀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48052元,减半收取24026元,由被告龙口市珩沣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烟台耀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