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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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80382.1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 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辅助器具费309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辅助器具费309元; 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护理费537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护理费537元; 四、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交通费263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交通费263元; 五、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被告***、沈阳鑫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97元,由被告***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