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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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山通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4117.43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78797.25元; 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3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36元,保全费620元,共计3000.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