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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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苏康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苏康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9526.12元及利息(利息以529526.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苏康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苏康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32.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