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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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借款5000元和利息(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被告***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