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44625.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公估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6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4元,由被告***负担498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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