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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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0122民初465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建,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人的工资款、务工费共计77000元及利息(以77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24日按照2%月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原告受被告指派承建“豫中LNG应急储备中心项目”土建劳务工作。经双方结算截止2021年2月24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7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工资款77000元,支付方式为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30000元,2021年6月30日之前支付30000元,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17000元。如任一期未履行,原告可就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以剩余尾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8%支付利息,被告履行完之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8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海岩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月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