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纪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成祥工程款95387.6元。 二、原告刘成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房屋修复费4295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4元,反诉费525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2959元,由原告刘成祥负担20690元,被告张纪伟负担2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