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银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 广州保利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宝和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保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保利”字号; 二、被告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7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25元,由原告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25元,被告广东保利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201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