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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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8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8年4月8日起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向***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负担;一审保全费1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