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214,100.25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36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深泽县,邮编:0525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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