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期限,自最后履行期限界满之日起为两年,逾期不向本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

裁判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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