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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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偿还卡号为62×××35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共计19604.09元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23日的利息共计为10030.47元、违约金共计为3903.88元,2020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