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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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鲁加全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5009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50000元,还应赔偿285009元。 二、由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的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66元,由被告***负担4441元(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