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鲁加全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5009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50000元,还应赔偿285009元。

二、由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被告***垫付的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66元,由被告***负担4441元(须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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