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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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香格里拉市隆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香格里拉市隆杰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并按每月8150.00元支付原告香格里拉市隆杰小额贷款公司自2016年9月4日至本院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0年10月3日的利息为399,350.00元)。 二、驳回原告香格里拉市隆杰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2.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1,153.00元,原告香格里拉市隆杰小额贷款公司负担人民币48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