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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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汪俊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的到期利息3000元及后期利息(含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本金50000元、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汪俊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