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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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7- 一、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4,87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拖车施救费3,000元、修车费9,920元、医疗费438.80元、货物损失12,247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000元,合计26,80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5,881元,由原告***、***负担2,758元,被告***负担1,1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2,0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