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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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17.30元; 二、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286.92元; 三、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286.92元,被告潘远就、黄燕清对被告***上述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17元,被告***负担141元,被告***、潘远就、黄燕清共同负担12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