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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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980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俞霞,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俏妮,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19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共有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1月**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625元,减半收取2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振中 人民陪审员蒙海艳 人民陪审员何贞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建冰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