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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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81执异13号 案外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炳兴。 被执行人: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明东。 本院在执行江苏常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建公司)申请执行与江苏中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位于常熟市梅李镇人民路3号百合园11幢201室房屋及11幢4号车库(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1月16日,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浦小宝 审判员 蒋先锋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