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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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民申1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特,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63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黄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4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不是***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以个人名义向***借款,本案属于高利贷,是***在知道***长期从事放高利贷职业的情况下,将其介绍和引诱***向*** -2- 借高利贷,本案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名义上以***个人向***借款,***作为连带保证人,实际上是***和***一起向***借高利贷。原审判决涉及高利贷的律师费由***承担于法无据。本案借款本金为19万元,而不是20万元,《借款协议书》中的利息是高利,不受法律保护,***不应承担借款期间的利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不是共同借款人,有***提供的《借条》、《借款协议书》及银行流水予以证实,***主张***在本案中为共同借款人,***未能举证证实。***未能举证证实***是职业放贷人,双方在案涉《借条》、《借款协议书》有利息的约定,原审判决支持***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应予以支持。***主张本案借款当日扣除10000元,实际交付借款为190000元,对此,***不予认可,且本案借款当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银行账户转账交付200000元,***对其主张又未能举证证实。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 -3- 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植勇建 审判员张国华 审判员李娜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虞雅 书记员闭春莉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