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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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港梦达化妆品有限公司 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船山区艾氏百货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8162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杀虫气雾剂;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船山区艾氏百货经营部赔偿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船山区艾氏百货经营部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