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48434.51元,支付截止2019年6月4日的利息481.25元、罚息28136.7元、复息53.87元及自2019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248434.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52%计算)、复息(以48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52%计算);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保全费1975元共计48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