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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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8161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161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0元(原告***已预交635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被告***、***负担5822.95元,由原告***负担527.05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2020元),由被告***、***负担1852.34元,由原告***负担16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本院出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或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