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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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三实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63069.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163069.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163069.17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3元,由被告中智环保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