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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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一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12日,利息73000元;自2019年8月13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刘一霖给付原告***律师费5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0534元(案件受理费149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