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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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嫩江县长福镇中合村聚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2375154元及违约金(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9月9日止,以237515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0401.97元,及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7515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二、如嫩江县长福镇中合村聚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不能如期偿还第一项债务,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可对嫩江县长福镇中合村聚兴种植专业合作社全部的、现有及将来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所有动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三、如嫩江县长福镇中合村聚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不能如期偿还第一项债务,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可对肖佳梅名下位于育才新城4号楼××室[黑(2017)嫩江县不动产权第××号]、***名下位于嫩江镇铁西街山河办事处综合楼××室[黑(2018)嫩江县不动产权第××号]、***名下位于铁东街糖厂6号楼××室[黑(2017)嫩江县不动产权第××号]、***名下位于嫩江镇铁东街糖厂住宅楼二号楼××室[黑(2019)嫩江县不动产权第××号]、***名下位于东风街毛纺厂二期××室[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黑(2016)嫩江县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嫩江市前进镇永胜村宝全种植专业合作社、嫩江县前进镇永胜村鑫丰农机专业合作社、嫩江县宝丰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2元,减半收取计13026元(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元,嫩江县长福镇中合村聚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肖佳梅、***、***、***、***、***、***、***、***、***、***、嫩江市前进镇永胜村宝全种植专业合作社、嫩江县前进镇永胜村鑫丰农机专业合作社、嫩江县宝丰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22元,嫩江县长福镇中合村聚兴种植专业合作社、肖佳梅、***、***、***、***、***、***、***、***、***、***、嫩江市前进镇永胜村宝全种植专业合作社、嫩江县前进镇永胜村鑫丰农机专业合作社、嫩江县宝丰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付款给付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