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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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6159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8106.4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12元,由***负担417.49元,由***负担32.96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75.67元退回***。 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